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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义灭亲

时间:2010-07-19 09:00来源:半壁江原创文学网 作者:鲁公青夫 点击:
从幼年起父辈就在不断的搞运动中,在家里经常听到父亲回来说单位运动的情形,青少年时期更是亲身经历了四人帮横行、是非颠倒的疯狂时代,那时提倡的是大义灭亲,当时发生了太多儿女揭发父母反革命行为的革命行动,也曾有父母被那场运动迫害致死的。多年后当

  从幼年起父辈就在不断的搞“运动”中,在家里经常听到父亲回来说单位“运动”的情形,青少年时期更是亲身经历了四人帮横行、是非颠倒的疯狂时代,那时提倡的是“大义灭亲”,当时发生了太多儿女揭发父母“反革命”行为的“革命”行动,也曾有父母被那场运动迫害致死的。多年后当明白了自己的疯狂与愚昧,并证明自己错了,那时已悔之晚矣!九泉之下怎么去见受到自己伤害的父母!?
  
  其实,古人早就告诉该怎么对待父辈的一些错误了,只是我们没有去正确引导年轻一代。《论语》叶公语孔子曰:“吾党有直躬者。其父攘羊,而子证之。”孔子曰:“吾党之直者异於是。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,直在其中矣。”意思是:叶公告诉孔子,“我们这里有一个能行直道的人,他父亲窃人羊,他出来证明了。”孔子说:“我们的直道和此相异。父亲替儿子隐瞒,儿子替父亲隐瞒,直道便在其中了。”叶公说的“直”是坦白。他从法理的关系来看,父亲偷了羊,儿子便去告发他。叶公认为这是正直的行为,因为偷羊毫无疑问是犯法的事。作为社会的一分子,应该要维护社会公义,有人犯法,便应不以亲疏地加以指证。孔子则从人伦关系去解释。他认为“直”是率直的性情。儿子不肯作证,是不忍心见到父亲受到惩罚,指证父亲偷羊是违背亲情的行为,因此隐瞒此事,这是亲情的流露,是合乎“直”的品德,孔子并不同意叶公的说法,因为从孔子及儒家的立场,那位坦白的儿子太不近人情了。
  
  《说岳全传》也有这样一段描写,原为金兀术麾下猛将的曹宁弃暗投明,归顺了岳飞。金兀术便派曹宁的父亲———大汉奸曹荣领兵去将曹宁擒来。面对曹荣的叫阵,岳飞吩咐曹宁:须要见机行事,劝你父亲早早归宋。结果父子间言语不和,那曹宁一时恼发,按捺不住,手摆长枪只一下,将父亲挑死,吩咐军士抬了尸首回营,进帐缴令。元帅大惊道:你父既不肯归宋,你只应自回来就罢。哪有子杀父之理?岂非人伦大变!本帅不敢相留,任从他往。曹宁想道:元帅之言甚是有理。我如今做了大逆不孝之事,岂可立于人世?大叫一声:曹宁不能早遇元帅教训,以至不忠不孝,还有何颜见人!遂拔出腰间的佩刀,自刎而死。岳元帅将曹宁首级号令。兀术拍手道:这才是个元帅,名不虚传!对着众平章道:宋朝有这等人,叫某家实费周折也!
  
  当时宋、金交战,正是用人之际,但岳元帅对这种“不忠不孝”的人,虽是猛将也不肯留用,得到对手金兀术的称赞:“宋朝有这等人,叫某家实费周折也。”曹宁如果多受一点儒家教育,多学习一下“论语”,多灌输一些仁、义、孝的思想,大概就不会鲁莽的做出不孝之事。而他的父亲曹荣本身就投靠敌对国,做了汉奸,又怎能对曹宁作忠、孝教诲,这也是一报换一报。
  
  《三国演义》里曹操对这种“大义灭亲”的人也是决不姑息养奸,当时,曹操手下的黄奎与马腾串谋杀害曹操,黄奎妻子的弟弟苗泽,也就是小舅子,与黄奎的妾李春香有勾搭,为了达到苟合的目的,苗泽告发了姐夫黄奎。曹操将马腾、黄奎擒获,苗泽自以为有功,向曹操要求娶春香为妻。操笑曰:“你为了一妇人,害了你姐夫一家,留此不义之人何用!”便教将苗泽、李春香与黄奎一家老小并斩于市。观者无不叹息。
  
  从以上几个故事来看,我们的古人提倡的是仁、义和孝,对大义灭亲的行为是不提倡的。孔子“子为父隐”的“隐”并不是知道父亲有错纵容姑息,而是子女忠於自己的感情,举报、对证的行为不应出自父子之间,子女可以以劝告的方式令父亲明白自己的过错。人与人之间互相监视、告发只会破坏人伦关系。换一个角度说,家庭就是一个简单的小社会,为何家庭之间不能以人情礼教来调节呢?相信失去亲情的人生毫无意义可言。
  
  据说外国的法律也有与此一脉相通的,根据美国的法律,若是一个人的父亲偷羊或杀人,做儿子女儿的并无控告的义务,甚至不必要做被害人或检察官的证人。虽然儿子与女儿亲眼看到父亲的犯罪行为,证据凿凿,仍旧可以坚持不相干。有时被害方面或检察官用各种方法强迫法官要儿子与女儿作证,法官亦只可在法庭上问询,而不是作证。在问询的情形下,儿子与女儿亦仍可用各种方法避而不答。其根据是宪法的补充条文:倘或因回答法官的问题对自己不利,就可拒绝回答。英国、欧洲的法律也规定几等亲之间不能够相互为证。这并不是怕他们串通,而是不希望父子之间的亲情受到摧残。因为父子之间伦常亲情崩溃,人间温暖消失,法制再严明也没有意义。
  
  儒家所推广的人伦秩序、价值自觉,是发自内心而非从外强加的。以礼来调节法,强调个人内省。社会不能没有法律,但法律不能真正解决所有问题,很多情况下法律是没有约束力的,而亲情却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。也有人以为只顾亲情不顾法律是中国法制未能建全的原因,这个说法也不太恰当,法理与人情之间必须取得平衡,因为法制的基础基於人性,亲情则是人的价值本性之一,如果法制有违人性就是不健全。所以孔子以为“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”,“直”也就在其中了。父与子之间互相替对方隐满,方才合乎道义,是有一定道理的,也是几千年来中华传统文化的优良体现。政治家、军事家曹操、民族英雄岳飞秉承了这种优良传统,对不仁、不义、不孝之人的处理,更应该启迪后人的三思和借鉴。
  
  如此看来,“大义灭亲”要不得,可是当今的法律,你的亲属犯了严重刑事案件你知道了不去告发,更有甚者资助逃跑,那你就犯窝藏罪,要被判刑的。那“大义灭亲”究竟要的要不得?
  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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